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知识产权评分实践规则参考
(1)技术的先进程度(≤8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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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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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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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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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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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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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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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知识产权第1次使用(授权3年内);对应产品质量国际先进;与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高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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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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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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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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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知识产权第二次使用(授权8年内)或Ⅱ类知识产权5个以上(授权3年)内;对应产品质量国内领先;与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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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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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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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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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知识产权第三次使用(授权15年内)或Ⅱ类知识产权3个以上(授权3年以上);对应产品质量国内先进;与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基本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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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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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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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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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Ⅰ类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授权均在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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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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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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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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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Ⅰ类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授权均在8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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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企业成果近3年有获得省政府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有专利获得省及以上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或经知识产权维权获胜的,此项直接得8分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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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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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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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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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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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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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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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授权Ⅰ类在5年内、Ⅱ类在3年内;权利要求项(平均6条)对主要产品技术完全覆盖;企业拥有完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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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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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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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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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授权Ⅰ类在8年内、Ⅱ类在5年内;权利要求项(平均4条)对主要产品技术大部分覆盖;企业与它人共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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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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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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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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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授权Ⅰ类在8年以上、Ⅱ类在5年以上;权利要求项(平均3条)对主要产品技术擦边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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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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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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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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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授权Ⅰ类在15年以上、Ⅱ类在8年以上;权利要求项(平均1条)对主要产品技术擦边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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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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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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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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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项对主要产品技术连边都擦不上,与主要产品技术完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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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数量(≤8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知识产权总体情况和核定的有效知识产权实际数量据实打分,总分不超过8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分)
A: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第1次使用,1个6分,以后每使用1次扣减1分;Ⅱ类知识产权,1个1分;多个权利人,按权利人数平均。最 高不高于6分。
B:受让、受赠和并购等。按自主研发,减半评分。最 高不高于3分。
C:既有自主研发,又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分别评分后汇总,总分不超过6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2分)
企业是牵头单位加2分,是参与单位,加1分。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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