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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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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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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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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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1年,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月≤持股≤1年,按50%征收个人所得税
1月<持股,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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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持股<1年,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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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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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85号
财税〔2015〕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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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83条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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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所得税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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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从全国股转系统取得的挂牌公司的股票,其转让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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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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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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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符合《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股权转让业务按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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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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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及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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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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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
依据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
第1条(22)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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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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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时城建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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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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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当期缴纳的增值税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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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转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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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以清单方式申报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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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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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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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单方征收税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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