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研究
法税研究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法税研究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1、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工资单和考勤记录的证据)

2、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负有举证责任。

3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4、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工伤进行举证,如果不能举证不属于工伤,那么就可能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8、反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培训协议、服务协议、保密协议、工作证或工卡、工牌等证明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

 9、已经足额发放加班工资或加班后已经安排调休的证据。

10.、已经为劳动者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已经以现金形式将社会保险费发放给劳动者的证据。

11、能够证明用人单位观点的证人证言证据。

1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3、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4、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性文件,及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证据,规章制度的内容

15、劳动者严重违纪的事实

16、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或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

17、针对劳动者的仲裁请求而提供的其他相对应证据。

18、用人单位主张存在“加班审批制”即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的申请流程和调休制度,用人单位应证明该制度存在。


 
友情链接: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江苏省科技厅    南京科技局
版权所有:南京燕政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行知路2号浦潮创立方B栋1306室    电话:400-965-8996    19951937580  苏ICP备19010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