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
与异议一样,撤三也是由第三方提出的。因为撤三申请人并没有举证责任,所以我们只能猜为什么要提撤,也许是阻挡他的商标了,或者只是看不顺眼。
商标被撤三是基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里有两种被撤销的理由:
成为通用名称;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一般说的撤销都是指撤三。如果以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提出撤销,就需要申请人举证。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因为可以依据第四十四条,主张商标失去显著性,不足以让公众区分来源,宣告商标无效,以后有机会再讲了。
撤三就是主张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占用了公共资源,由此撤销此商标。被撤三的商标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提交真实的使用证据。如果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也可以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可以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不可抗力;
政府政策性限制;
破产清算;
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被撤三需要提供哪些使用证据在网上有很多文章介绍,我只提醒几点:
1、收到被撤三通知要及时通知客户,并指导他准备证据材料;
2、不要造假,代理人有造假被罚的先例;
3、注意证据的关联性,还有可靠可行的时间属性;
4、防火防盗防撤三,在商标下证时,就应该提醒客户收集整理使用证据,防撤三是一辈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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