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担任,设立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设立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名称和经营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应出现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由于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将无法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申请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于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的,需结合申请机构的具体业务开展情况确认其该等经营范围是否与买方业务冲突。此外,应核查申请机构是否建立了不同业务板块之间的人员隔离、场所隔离以及业务隔离制度,确保不同业务板块之间不会发生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另外,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此项要求并非强制性要求。 2. 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情况。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进行特别提示。申请机构还需要提供未来半年以上的开支预算情况以证明目前的实缴能够负担未来申请机构一段时间的持续运营。 3. 经营场所。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对相关事实作出核查和陈述,说明申请机构的实际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对于跨区经营的企业,律师需要提示申请机构遵守工商、税务机关关于异地营业的相关规定,并处理为员工异地缴纳社保、公积金缴纳事宜。 4.人员资格。私募证券管理基金的所有高管人员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建议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也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股权/创业/其他类私募基金投资的管理人机构,至少有两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除法定代表人兼职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为全职,且应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且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经历和管理经验。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5. 内部制度。根据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等。此外,兼营投资咨询、管理咨询的申请机构,或者存在人员兼职情况的申请机构,宜提供隔离墙制度、兼职人员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以提高申请通过率。 6. 外资成分。外资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呈现逐步放开的趋势。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设立; (2) 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3) 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该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第(2)、(3)项条件。 上海、北京、天津、深圳、重庆、青岛等开展QDLP试点制度的城市对从事QDLP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人另有更为具体的特别规定,因此,拟从事DQLP业务的外资机构应注意结合相关规定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注册资本金等事项的具体要求。 7. 申请登记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的,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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